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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EE即《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指令》(簡稱WEEE指令)和《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簡稱rohs檢測指令)分別于2006年1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兩個新的歐盟環保法規將促使制造業者改變生產方式。雖然這兩個法規僅在歐洲實施,但世界上的許多制造業者都不得不考慮執行。
?與WEEE和RoHS檢測指令相關的法規
為配合WEEE及rohs檢測指令,歐盟委員會先后出臺了2006/310/EC號決議2005/747/EC號決議、2005/717/EC號決議、2005/618/EC號決議、2005/369/EC號決議2004/249/EC號決議和2003/108/EC指令等,列出了rohs檢測指令的豁免清單、電子電氣設備所含有害物質的濃度上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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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檢測
rohs檢測指令限制的六種有害物質的檢測。
就歐盟各國而言,SGS為匈牙利、西班牙、芬蘭、捷克共和國等國提供有關rohs檢測的檢驗服務;Intertek為荷蘭、波蘭、葡萄牙、奧地利、比利時等國提供有關rohs檢測的檢驗服務;Envirocentre為愛爾蘭提供有關rohs檢測的檢驗服務;DELTA為丹麥提供有關rohs檢測的檢驗服務;SEMKO為瑞典提供有關rohs檢測的檢驗服務;英國有專門的測量實驗室(www.rohs.gov.uk)。此外,UL International Czechs Inc、ITS Caleb Brett Lithuania Laboratories等機構也提供有關rohs檢測的檢驗服務。歐盟各國在強化檢驗力度的同時,也制定了相應的處罰辦法。目前對于違反WEEE及RoHS指令者,歐盟各國基本上事罰款、撤消登記等,不過,西班牙、波蘭、希臘、塞浦路斯明確提出違規者將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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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歐盟各國按照WEEE和RoHS指令制定的法律法規,他們在完善與WEEE和rohs檢測指令相配套的法律法規的進程中的普遍做法是為電氣與電子設備生產商設立登記制度,要求生產商承擔電氣與電子廢料的收集、運輸、處理費用等;他們之間的主要差異表現在生產責任的實施日期、廢物收集方式、回收率目標、費用的分攤、保證金、產品稅、違規處罰、注冊方式與要求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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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EE
2005年3月24日,德國《電子電器法》正式生效。該法是歐盟《關于報廢電子電器設備指令》(WEEE)和《關于在電子電器設備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轉化而成德國法律。根據該法,德國對生產商應承擔的義務采取分步實施的原則。生產商現已承擔的義務有:從2005年8月13日起,生產商應在產品設計階段考慮處理和回收的問題;從2005年11月24日起,只有在廢舊電器登記基金會(EAR基金會)注冊的生產商才能在市場上銷售電子電器
2005年3月24日,德國《電子電器法》正式生效。該法是歐盟《關于報廢電子電器設備指令》(WEEE)和《關于在電子電器設備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轉化而成德國法律。根據該法,德國對生產商應承擔的義務采取分步實施的原則。?
生產商現已承擔的義務有:?
報廢電子電器
從2005年8月13日起,生產商應在產品設計階段考慮處理和回收的問題;?
從2005年11月24日起,只有在廢舊電器登記基金會(EAR基金會)注冊的生產商才能在市場上銷售電子電器產品。生產商在業務往來中應書面標注注冊號碼;?
從2005年11月24日起,對于B2C(對私人消費者的)業務,生產商應向EAR基金會提供在破產情況下仍可回收和處理產品的保函,每月向其報告銷售數量,并免費向公共垃圾收集站提供和運輸回收集裝箱;?
從2006年3月24日起, 生產商應在產品上以標簽形式明確和長久的標明生產商名稱和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入市場。B2C產品還應貼注帶有垃圾桶圖形的標簽,以區分回收渠道;?
生產商有義務回收廢舊電器并按照《德國電子電器法》的規定進行處理。B2C產品的生產商將根據EAR基金會的指令,按照市場銷售份額回收廢舊電器。生產商也可以建立和經營免費回收B2C產品的回收系統;?
對于B2B產品,生產商和用戶可以協商回收辦法(但對于何時投入市場的產品承擔回收義務規定不清);?
不論B2B還是B2C業務,生產商對回收的廢舊電器和電器元件都應重新利用或者按照《電器法》進行處理;?
對于回收的廢舊電器,生產商必須向EAR基金會報告:從公共回收站回收的B2C數量以及相應產品分類;從別的渠道回收的每種B2C廢舊電器;按照產品分類重新使用、材料重新利用以及出口的廢舊電器數量;舊電器、及其元件、材料在處理前、處理后以及重新利用前的數量;?
廢舊電器回收
生產商承擔向私人消費者,向再利用工廠、處理設備和材料再利用工廠通報信息的義務;?
生產商將承擔的義務:?
從2006年4月30日起,生產商應每年按照產品分類向EAR基金會報告投入市場的B2B業務的數量。?
從2006年7月1日起,新投入歐盟市場的電子電器產品中鉛、汞、六價鉻、聚合溴化聯苯(PBB)或者聚合溴化聯苯乙醚(PBDE)含量不得超過該元件的重量的0.1%,鎘的含量不得超過所在材料重量的0.01%。個別電器除外。?
從2006年12月31日起,生產商對廢舊電器的回收、處理和再利用應達到規定的比例。
2005年3月24日,德國《電子電器法》正式生效。該法是歐盟《關于報廢電子電器設備指令》(WEEE)和《關于在電子電器設備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轉化而成德國法律。根據該法,德國對生產商應承擔的義務采取分步實施的原則。?
生產商現已承擔的義務有:?
從2005年8月13日起,生產商應在產品設計階段考慮處理和回收的問題;?
從2005年11月24日起,只有在廢舊電器登記基金會(EAR基金會)注冊的生產商才能在市場上銷售電子電器產品。生產商在業務往來中應書面標注注冊號碼;?
從2005年11月24日起,對于B2C(對私人消費者的)業務,生產商應向EAR基金會提供在破產情況下仍可回收和處理產品的保函,每月向其報告銷售數量,并免費向公共垃圾收集站提供和運輸回收集裝箱;?
從2006年3月24日起, 生產商應在產品上以標簽形式明確和長久的標明生產商名稱和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入市場。B2C產品還應貼注帶有垃圾桶圖形的標簽,以區分回收渠道;
生產商有義務回收廢舊電器并按照《德國電子電器法》的規定進行處理。B2C產品的生產商將根據EAR基金會的指令,按照市場銷售份額回收廢舊電器。生產商也可以建立和經營免費回收B2C產品的回收系統;
?電子電氣
對于B2B產品,生產商和用戶可以協商回收辦法(但對于何時投入市場的產品承擔回收義務規定不清);?
不論B2B還是B2C業務,生產商對回收的廢舊電器和電器元件都應重新利用或者按照《電器法》進行處理;對于回收的廢舊電器,生產商必須向EAR基金會報告:從公共回收站回收的B2C數量以及相應產品分類;從別的渠道回收的每種B2C廢舊電器;按照產品分類重新使用、材料重新利用以及出口的廢舊電器數量;舊電器、及其元件、材料在處理前、處理后以及重新利用前的數量;
生產商承擔向私人消費者,向再利用工廠、處理設備和材料再利用工廠通報信息的義務;
生產商將承擔的義務:
從2006年4月30日起,生產商應每年按照產品分類向EAR基金會報告投入市場的B2B業務的數量。?
從2006年7月1日起,新投入歐盟市場的電子電器產品中鉛、汞、六價鉻、聚合溴化聯苯(PBB)或者聚合溴化聯苯乙醚(PBDE)含量不得超過該元件的重量的0.1%,鎘的含量不得超過所在材料重量的0.01%。個別電器除外。?
從2006年12月31日起,生產商對廢舊電器的回收、處理和再利用應達到規定的比例。
以上就是創想儀器GLMY整理的關于RoHS檢測指令以及WEEE的內容及區別。